(2016)鲁0285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文峰与李鸿、张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峰,李鸿,张曙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834号原告王文峰。委托代理人史小凤,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鸿。被告张曙妮。原告王文峰与被告李鸿、张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文峰的委托代理人史小凤、被告李鸿,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曙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峰诉称,2016年1月11日,被告李鸿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多次催被告拒付。现具状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曙妮未答辩。被告李鸿未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同意还款,但我只向原告借款3万元,不同意偿还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鸿与被告张曙妮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1日,被告李鸿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欠王文峰伍万元整(¥50000),于2016年1月25日还清,欠款人李鸿,2016年1月11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鸿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李鸿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也发生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借款利息,因在借条中并未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以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鸿、张曙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王文峰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李鸿、张曙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王文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鸿、张曙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斌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