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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春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博大开拓热力有限公司,陈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大开拓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自锋,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春雷,女,1976年3月20日。北京博大开拓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热力公司)与陈春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8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开拓热力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春雷给付供暖费39499元。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春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陈春雷208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春雷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及其他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春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开拓热力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39499元,已执行20800元,尚有18699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818号判决尚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助理审判员  马元凯助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