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玲玲申请执行陈博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博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387号执行申请人赵玲玲,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陈博让,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赵玲玲申请执行陈博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明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