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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玲玲申请执行陈博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博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387号执行申请人赵玲玲,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陈博让,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赵玲玲申请执行陈博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明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