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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与被执行人赵长春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赵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赵长春,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与被执行人赵长春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宝山小区教工楼8单元5层右门房屋一处,本院依法进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