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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孟立、王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孟立,王发刚,聂元纪,王兰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863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达,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常丹丹,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聂孟立。被告王发刚。被告聂元纪。被告王兰红。本院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孟立、王发刚、聂元纪、王兰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聂孟立、王发刚、聂元纪、王兰红的起诉。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孟立、王发刚、聂元纪、王兰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1元,减半收取5925.5元,由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景圣磊审 判 员  崔付权人民陪审员  李豪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