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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严进录与晋社功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进录,晋社功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913号原告严进录,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澄城县寺前镇东街村4组,农民。被告晋社功,男,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伊川县彭婆镇,现住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南庄村液化石油气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进录与被告晋社功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进录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进录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进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进录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子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