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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房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房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民初1788号原告:赵某。被告:房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房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林霞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房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10月份,在外打工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房某乙,××××年××月22生育婚生子房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在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问,经常喝酒打牌,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父母也干预原告的生活,导致家庭出现问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房某乙随原告生活,婚生子房某丙随被告生活。被告房某甲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条件不成立,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较好,亲戚朋友之间相处较好,只是前段时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问,经常喝酒打牌,纯属不实之词;现在双方离婚,对孩子不好,双方不能因为一点小事,毁了孩子的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0月份在外打工相识、相恋,���××××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房某乙,现随原告赵某生活,××××年××月22生育婚生子房某丙,现随被告房某甲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本案原告赵某与被告房某甲自由相恋、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理性地处理家庭问题,加强沟通与交流。原、被告都应对婚姻保持慎重的态度,增强家庭责任感和家庭意识,彼此关爱和包容,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庭审中亦未提交相关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房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