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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范海顺申请张家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顺,张家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范海顺,女。被执行人张家田,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金星村陈新屋村民组**号。范海顺与张家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任被执行人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即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芸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