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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明星工矿物资经销部与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武口区明星工矿物资经销部,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709号原告大武口区明星工矿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大武口区人民路196号。经营者程英,系该经销部负责人。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原住所地大武口区110国道东(原钢材市场院内),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王军昌,系该厂负责人。原告大武口区明星工矿物资经销部与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武口区明星工矿物资经销部诉称,原告系从事五金机电配件的经营者。2014年,被告找到原告购买其所需的五金机电配件,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向被告提供相应的五金配件。经双方结算,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138229元,2014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尽快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229元、利息16840元,合计1550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给被告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现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武口区明星工矿物资经销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已交),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大武口区明星工矿物资经销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玉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