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肖峰杰与王子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峰杰,王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肖峰杰,男,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王子栋,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肖峰杰与王子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子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峰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子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峰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子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峰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