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明水县育林乡兴华村民委员会与王海波、温广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水县育林乡兴华村民委员会,王海波,温广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86号原告明水县育林乡兴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显义。委托代理人于井山。被告王海波,住明水县。被告温广生。原告明水县育林乡兴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海波、温广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被告温广生的地址进行送达,由于原告提供被告温广生的地址无法送达,致使此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温广生的准确居住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水县育林乡兴华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退回原告明水县育林乡兴华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万才审 判 员 闻 静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