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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郁某、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陈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盐城市大丰区某河南圩系被告人郁某和陈某共同承包,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意杨树苗并栽种于此处,2015年部分意杨树因台风被刮倒。2016年2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郁某、陈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风倒树砍伐,并出售给他人。经现场勘验,被告人郁某、陈某共擅自砍伐意杨树122株,树木蓄积合计28.670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郁某、陈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委员会出具的蓄积统计表,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陈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森林资源,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本院根据被告人郁某、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袁柏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希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