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宁波网联网络有限公司、兰州日报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宁波网联网络有限公司,兰州日报社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251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网联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岳,董事长。被告兰州日报社。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宁波网联网络有限公司、兰州日报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宁波网联网络有限公司、兰州日报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代理审判员 王 燕审 判 员 石利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福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