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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路叶宾与李志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叶宾,李志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318号原告:路叶宾,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志光,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叶宾诉被告李志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叶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叶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叶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叶宾承担。审判员  张建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