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路叶宾与李志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叶宾,李志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318号原告:路叶宾,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志光,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叶宾诉被告李志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叶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叶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叶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叶宾承担。审判员 张建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