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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粤鑫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富浩、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粤鑫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张富浩,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777号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粤鑫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郑剑辉。委托代理人林怀海,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岳,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浩,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法定代表人占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粤鑫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浩、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规定,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粤鑫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书面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粤鑫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胜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人民陪审员  林贵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经纬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