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富挺金属材料经营部与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富挺金属材料经营部,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富挺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付绕。被执行人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吕凤兰。本院在执行衢州市柯城富挺金属材料经营部与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6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4)衢巡商初字第0008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