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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应宏因与被上诉人张克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应宏,张克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应宏,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启,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上诉人肖应宏因与被上诉人张��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煜、党龙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2013年8月1日,上诉人肖应宏与案外人张克高确认收到张克启的375000元为“投资丹江口市土石方工程现金”,张克启在一审诉状中称:“被告(肖应宏)欲邀约原告(张克启)与其合伙”,且一审法院亦认定张克启的该375000元为“出资款”。投资,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投入资金的行为,可成立多种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查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判决返还出资款,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717元,退还上诉人肖应宏。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党龙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正广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