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利民、夏金桃、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利民,夏金桃,夏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乡到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陈利民,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夏金桃,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夏锋,男,19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利民、夏金桃、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波审 判 员 杨爱成人民陪审员 徐慧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