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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维刚与侯军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刚,侯军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018号原告王维刚。委托代理人张明金,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剑雪,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侯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刚诉被告侯军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刚于2016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维刚负担。审 判 长  丁 波审 判 员  石声超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兴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