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智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交通北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英。被执行人张智勇,男,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张智勇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4-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