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房焦点(深圳)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睿达智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市睿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焦点(深圳)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睿达智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市睿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3307号原告:房焦点(深圳)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99号正中时代广场夹层01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8361K。法定代表人:于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亮、陈泽华,分别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睿达智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红荔路四川大厦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406680。法定代表人:钟天文。被告:中山市睿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槎桥路段裕街综合楼1号楼5楼522之二卡。法定代表人:沈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焦点(深圳)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睿达智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市睿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中山市睿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12920.4元的财产,并由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山市睿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920.4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暂由所有人保管,但保管人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春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