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薛光发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发,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发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发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发驾驶一辆电动车到儋州市那大镇军屯西三巷4号被害人谭某渊家,看见一辆电动车停放在谭某渊家一楼大厅里,便进入谭某渊家行窃,后在二楼被谭某渊发现并被谭某渊、谭某博等人控制,薛某发趁谭某渊拨打电话报警之机,逃离现场。在逃出谭某渊家后,薛某发持砖头扔抓捕他的谭某渊等人,但未砸到人,后被谭某渊等人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条;证人谭某博、谭某锦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渊的陈述;被告人薛某发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在户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薛某发辩称:其没有拿砖头打人,没有使用暴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发驾驶一辆电动车到儋州市那大镇军屯西三巷4号被害人谭某渊家,看见一辆电动车停放在谭某渊家一楼大厅里,便进入谭某渊家行窃,后在二楼被谭某渊发现并被谭某渊、谭某博等人控制,薛某发趁谭某渊拨打电话报警之机,从谭某渊家后门逃走。在逃出谭某渊家后,薛某发持砖头扔抓捕他的谭某渊等人,但未砸到人,后被谭某渊等人及赶到的警察抓获,并当场扣押到手机一部(已退还被告人家属),电动车一辆(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薛某发出生于1981年3月4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6日10时许,儋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并赶往儋州市那大镇军屯西三巷处抓获被告人。3、《扣押清单》、《收条》证明:抓获被告人薛某发时,当场扣押到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其中手机一部已经退还给被告人家属,电动车一辆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二)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博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6日9时,其来到弟弟谭某渊家,刚进门的时候发现一名男子上了谭某渊家二楼,听到谭某渊和那男子对话。谭某渊问:“你来这里干嘛?”那男子答:“是我二姐叫我送菜来的。”说完那男子就往一楼走下来,谭某渊也跟下来。其就在一楼拦住那男子,说:“你先不要走,我现在报警,等警察过来问清楚了再走。”这时其与弟弟谭某渊、侄子谭某锦三人围住那男子,谭某渊拨打110报了警。那男子见报警后,就从后门逃跑,谭某渊就追上去,附近的邻居听到有小偷,也一起将那男子抓住。那男子在逃跑的时候,拿起砖头往后面扔,想阻止不让追他,但是砖头没有砸到人。2、证人谭某锦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6日9时40分许,其在那大镇军屯西三巷4号家中三楼睡觉,听到父亲谭某渊喊:“你快点起来,家里进小偷了。”其就从三楼卧室里出来走到一楼,看见父亲和伯伯二人围住一名男子。其也上去一起围住那名男子。后父亲谭某渊就打110报警了。那男子看到报警后,就往后门跑,父亲谭某渊就追上去,接着警察就赶到,附近的邻居听到有小偷,就上来一起把那男子抓住。那男子没有偷到东西,但是逃跑时他拿起砖头往后扔,想阻止父亲谭某渊抓他,但是砖头没有砸到人。(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谭某渊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6日9时许,其在儋州市那大镇军屯西三巷4号自家二楼大厅里面看电视,不自觉睡着了。10时许,其看见一名男子从三楼下来,其就上去问:“你是谁?”那男子回答:“我是送菜过来的,是二姐叫我送过来的。”其就说:“二姐是谁,我不认识她,你既然是送菜过来,那也是把菜放在一楼,怎么跑到三楼去?”后那男子想离开被其拦住。其接着说:“我也不知道你是谁,我现在报警,等警察来后再处理。”其就拨打110报警。那男子见其报警就开始紧张,趁其不注意就往后门逃跑。其追过去,那男子就翻墙逃跑,这时警察也赶来,将那名男子抓住。那男子没有偷到东西,但在逃跑时拿砖头扔谭某渊等人,但是没有扔到人。(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薛某发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6日10时许,其去军屯市场买完菜,就骑电动车随便逛逛。来到军屯西三巷时,从外面看到一家房子里面有一辆电动车,其就想进去偷电动车充电器,这样就可以拿电动车充电器和其电动车一起卖个好价钱,有钱治疗疾病。其推开那家大门,大门没有锁,其就直接进去了。其进去后看见一楼没有人,听到二楼有电视的声音,就直接上去了。其看见一名男子在沙发上看电视,其就上到三楼,到三楼后,又往二楼走下去。二楼那男子看见其就问是不是过来偷东西的,其说没有偷东西啊。那男子就大声喊,这时又来两个男子,一个四十多岁,一个二十多岁,后有一男子就打110报警了。其看到有人报警就很害怕,就往那男子家后门逃跑了。那男子看见其逃跑就追上来,其翻墙逃跑,逃出那男子家后就往小巷逃跑。外人听说其是小偷,就拿木棍打其腿部受伤,后警察来就把其抓住。其在逃跑的过程中,怕他们追上来打,就捡起砖头随手往后面扔,但是没有扔到人。其没有偷到东西。(五)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含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薛某发指认入户盗窃的地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军屯西三巷4号。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谭某渊辨认出被告人薛某发就是2015年12月6日10时许,在那大镇军屯西三巷4号盗窃的男子。以上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在户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发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薛某发辩称其没有拿砖头打人,没有使用暴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薛某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可相互印证被告人薛某发在看见被害人报警后,害怕被抓捕而往被害人家后门翻墙逃跑,在逃跑途中拿砖头扔后面追来的人的事实,故对于被告人薛某发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薛某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被发现没有盗窃到财物,且暴力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系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电动车一辆,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随案移送的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 静人民陪审员 刘耀雄人民陪审员 谢造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