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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白莲申请执行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莲,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71号原告白莲,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李志国,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白莲申请执行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