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区贤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区贤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7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9号。负责人:廖晓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柏生、李文锋,该分行职员。被告:区贤峰,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区贤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为14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长 赵海鸥审判员 潘金桥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