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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显美与兰庆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美,兰庆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981号原告周显美。委托代理人井昱琳,湖北紫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兰庆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显美诉被告兰庆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显美于2016年6月3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兰庆婵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116号23幢3-7-1、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徐跃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车城路75号2幢2-7-1、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显美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兰庆婵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116号23幢3-7-1、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二、冻结案外人徐跃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车城路75号2幢2-7-1、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