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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7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欧某甲、欧某乙等与YUCHANFENG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甲,欧某乙,YUCHANFENG,PEIZHENOUYANG,PEIFANGLUONG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7015号原告欧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8。原告欧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34。委托代理人黄文生。被告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女,1945年4月1日出生,住142966thst2FBrooklynNY11219,美国护照号码518150363。第三人PEIZHENOUYANG(原名欧阳佩贞),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135Richardsst8DBrooklynNY11219,美国护照号码496870692。第三人PEIFANGLUONG(原名欧阳佩芳),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142966thst2FBrooklynNY11219,美国护照号码215773114。原告欧某甲、欧某乙与被告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及第三人PEIZHENOUYANG(原名欧阳佩贞)、PEIFANGLUONG(原名欧阳佩芳)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文豪与人民陪审员刘虹、黄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甲、欧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文生,被告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及第三人PEIZHENOUYANG(原名欧阳佩贞)、PEIFANGLUONG(原名欧阳佩芳)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欧阳可观(男,出生于1937年4月26日)于2009年7月17日死亡,死后遗有两间房屋,分别为:1.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村东门坊(旧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是粤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是0623091200193号,简称房屋一),该房产登记在欧阳可观名下,属于欧阳可观与其妻子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2.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村东门坊(旧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是粤房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号是粤房证字第0303739号,土地使用证号是0623091201025号,简称房屋二),该房地产登记在欧阳可观与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名下,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欧阳可观、冯玉婵两人均只与对方结婚,共生育四个子女:欧某甲、欧某乙、欧阳佩贞、欧阳佩芳,再无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欧阳可观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根据上述事实及继承法相关规定,上述两间房屋中欧阳可观占有的份额应由原告欧某甲和欧某乙、被告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及第三人PEIZHENOUYANG(原名欧阳佩贞)、PEIFANGLUONG(原名欧阳佩芳)共同继承。现被告、第三人皆自愿放弃对房屋一的1/2产权份额赠与给两原告(各占1/4产权),故房屋一应由两原告共同继承和所有。另被告、第三人皆自愿放弃对房屋二的继承权,故房屋二应由两原告各继承1/4份额,被告保留占有1/2份额。现原告要求取得他们对上述两房屋的所有权,但被告、各第三人皆不愿意回国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据此,现起诉请求判令:一、欧阳可观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村东门坊(旧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是粤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是0623091200193号)由原告欧某甲、欧某乙共同继承和所有,各占1/2产权;二、欧阳可观、冯玉婵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村东门坊(旧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是粤房字第××号,房屋共有权保号是粤房证字第0303739号,土地使用证号是0623091201025号)由原告欧某甲、欧某乙共同继承欧阳可见占有的1/2产权(即各继承1/4产权),冯玉婵保留占有1/2产权;三、本案判决费由两原告承担。被告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答辩人自愿放弃欧阳可观占有案涉两间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继承权,同意由两原告共同继承。2.答辩人同意将其占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街11号【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7号】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两原告,即各赠与总房产的四份之一产权。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二份、被告及第三人的护照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证明二份、经认证的声明、公证书及翻译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欧阳可观的死亡时间及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3.不动产权证书三本(均为原件),证明涉案房产的情况,两房产属于欧阳可观与被告冯玉婵的夫妻共同财产。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四份及翻译公证书四份(均为原件),证明两第三人均放弃欧阳可观涉案房产的继承权。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告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及第三人PEIZHENOUYANG(原名欧阳佩贞)、PEIFANGLUONG(原名欧阳佩芳)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及两第三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两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及两第三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经开庭,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3月10日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反映:欧阳可观,于1937年4月26日出生,于2009年7月17日死亡。欧阳可观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欧阳可观生前只与冯玉婵结婚,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欧某甲、欧阳佩芳、欧阳佩贞、欧某乙,无再生育和收养其他子女。均安派出所亦在《证明》上加盖公章确认情况属实。欧阳佩芳、欧阳佩贞在《宣誓书》中反映,其本人放弃在中国房产的相关权利,房产地址分别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街11号【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7号】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新路24号【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5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6号】另查明,位于顺德市均安镇三华村东门坊的房屋现在的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街11号,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7号,房屋的登记权属人为欧阳可观。位于顺德市均安镇三华村东门坊的房屋现在的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新路24号,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5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6号,房屋的登记权属人为欧阳可观及冯玉婵。本案诉讼中,冯玉婵提交书面答辩,认为:1.答辩人自愿放弃欧阳可观占有案涉两间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继承权,同意由两原告共同继承。2.答辩人同意将其占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街11号【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7号】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两原告,即各赠与总房产的四份之一产权。本院认为,被告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及第三人PEIZHENOUYANG(原名欧阳佩贞)、PEIFANGLUONG(原名欧阳佩芳)持有美国护照,现居住地在美国,故本案属涉外民事纠纷。本院属于在本辖区内对涉外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因案涉财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由于欧阳可观生前未订立遗嘱,故不发生遗嘱继承。而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为:(一)配偶、子女、父母;…。欧阳可观生前只与冯玉婵结婚,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欧某甲、欧阳佩芳、欧阳佩贞、欧某乙,无再生育和收养其他子女。因此冯玉婵、欧某甲、欧阳佩芳、欧阳佩贞、欧某乙均为欧阳可观的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案涉两间房产为欧阳可观和冯玉婵的夫妻共有财产,对欧阳可观所拥有的房屋份额,可依法继承。继承开始后,冯玉婵、欧阳佩芳、欧阳佩贞均表示放弃对案涉两间房屋的继承,依法欧阳可观占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可归两原告继承,即分别占四分之一产权。冯玉婵在诉讼过程中以答辩状的形式向法庭表示同意将其占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街11号【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7号】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两原告,即各赠与总房产的四份之一产权。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本不处理赠与问题。但考虑到司法为民,使当事人产权问题得以一次性解决,故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赠与。冯玉婵赠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两原告接受冯玉婵赠与的房屋产份额,加上继承所得份额,对上述房屋分别占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欧阳可观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街11号【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7号,原登记地址:顺德市均安镇三华村东门坊】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欧某甲、欧某乙共同继承,各占1/4所有权;被告冯玉婵所有上述房屋产权份额赠与原告欧某甲、欧某乙;各占1/4所有权;综上,原告欧某甲、欧某乙各占上述房屋1/2所有权;二、被继承人欧阳可观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新路24号【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5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41236号,原登记地址:顺德市均安镇三华村东门坊】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欧某甲、欧某乙共同继承,各占1/4所有权。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欧某甲、欧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YUCHANFENG(原名冯玉婵)及第三人PEIZHENOUYANG(原名欧阳佩贞)、PEIFANGLUONG(原名欧阳佩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欧某甲、欧某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岑文豪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人民陪审员  黄 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