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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561号原告:赵某,男,1979���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蒋某,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浩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