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561号原告:赵某,男,1979���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蒋某,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浩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