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姣娥与衡阳亿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县弘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姣娥,衡阳亿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县弘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陈姣娥,女,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衡阳亿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西侧蒸蔚家园侧面二楼。法定代表人:周雄英。被告衡阳县弘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演陂镇楠木村。法定代表人: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姣娥诉被告衡阳亿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县弘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姣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姣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陈姣娥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银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