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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姣娥与衡阳亿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县弘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姣娥,衡阳亿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县弘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陈姣娥,女,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衡阳亿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西侧蒸蔚家园侧面二楼。法定代表人:周雄英。被告衡阳县弘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演陂镇楠木村。法定代表人: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姣娥诉被告衡阳亿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县弘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姣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姣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陈姣娥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银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