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0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0民初22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处理,并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