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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0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0民初22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处理,并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