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军与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14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6825-9。法定代表人张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苏海涛,行长。上诉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45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