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民初2024号原告吕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小孩,系原告之父。被告段某,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卫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吕小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委托代理人万小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9月26日补办结婚仪式。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2、机动车发票1份。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并没有矛盾,只是原告不想和婆婆一起住,与婆婆不和。2016年2月14日,因路过原告娘家,原告让被告回娘家,被告不去,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都有感情,一直都联系着,并且经常约会,感情没有破裂。2016年5月1日,原告准备回去和被告好好过,但原告在电话里与被告的母亲又因为琐事发生争执,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问题。只要原告愿意回家,被告保证对原告好,好好挣钱,不行的话可以在外面租房居住。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双方相识,2014年经微信聊天相恋,双方系自由恋爱。2014年8月份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比较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在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加强联系,珍惜婚姻,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生活问题,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