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闫守玉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守玉,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3815号原告闫守玉。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牛一兵,总裁。委托代理人滕力。原告闫守玉与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民网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闫守玉、人民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闫守玉起诉称:我是自由摄影师,曾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摄影作品。人民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域名为people.com.cn的人民网上,使用了我拥有著作权的1幅摄影作品,且未为我署名,侵害了我对该幅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故我要求人民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在《中国摄影报》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8000元及公证费18元。人民网公司答辩称:闫守玉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是风景照,独创性不高,无艺术价值;我公司与中国网签订有信息互换协议,涉案图片转载自中国网,且有中国网水印,因此我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中国网,所以我公司无侵权的故意;闫守玉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按照稿酬标准判决赔偿数额。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5日9时06分,闫守玉使用佳能EOS20D相机拍摄四川都江堰大坝,创作出了涉案摄影作品。2006年12月8日,闫守玉将该摄影作品发表在域名为ccnpic.com的网站上,署名为“作者:闫守玉”。域名为people.com.cn的人民网系人民网公司经营的网站。人民网公司在该网站“海南视窗”栏目的题为“曾那么独特的四川都江堰”的组图中收录了上述摄影作品,未给闫守玉署名。在图片右下角有“中国网”的水印。2016年1月20日,闫守玉申请公证处对人民网公司上述使用涉案作品及其他54幅摄影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以上事实,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转录光盘、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闫守玉是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对该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网公司未经闫守玉许可,在其经营的人民网的“海南视窗”栏目的组图中收录了闫守玉的涉案摄影作品,且未给闫守玉署名,侵害了闫守玉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人民网公司应当在登载涉案摄影作品的人民网“海南视窗”栏目页面向闫守玉公开致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闫守玉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人民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闫守玉主张的公证费,确系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people.com.cn的人民网上删除涉案摄影作品;二、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域名为people.com.cn的人民网“海南视窗”栏目页面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原告闫守玉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函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守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八百元;四、驳回原告闫守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守玉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铁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