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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汝渊与王军赡养费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汝渊,王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汝渊,女,汉族,1935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军,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张承蓉,女,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王军配偶。再审申请人王汝渊与被申请人王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汝渊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支付赡养费、护理费1000元适用法律不当。经过法庭调查的事实,申请人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实需要有人照顾,但因被申请人从未尽过赡养相关义务,依据法律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根据成都地区护理费标准,聘请护理人员至少每月2000-2500元,但一、二审认定1000元的赡养费和护理费,除了日常生活支出外根本无法支付护理费的。一、二审法院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一、二审法院未考虑申请人多种疾病的巨大花销导致申请人生活拮据的情况。申请人身患多种疾病,需常年就医、吃药,申请人的退休工资3370元无法承担巨大的医药费,一、二审酌定被申请人支付的费用中未包含医疗费用。王军答辩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汝渊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现王汝渊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要求其子王军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二审综合考虑王军的经济状况,结合王汝渊的生活实际需求,并参照成都地区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王军每月支付王汝渊赡养费、护理费1000元,并无不妥。王汝渊虽主张一、二审查明的王军的实际收入不属实,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给付赡养费的数额适当,于法有据,王汝渊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汝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汝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璐璘代理审判员  钟 欣代理审判员  孙红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