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87年11月21日,汉族,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娜,女,生于1982年1月28日,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张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娜没有继承其丈夫李连猛的遗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证据,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商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刘全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