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东瑞申请田其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瑞,田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瑞。被执行人田其波。王东瑞申请田其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东瑞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马文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