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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字第771号原告:李某甲,女,1967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付普,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61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永兴镇沟北村六队62户,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102084825。被告:李某丙,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丁,男,1990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戊,女,1984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交。审 判 长  李 群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