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华才灿与陈惠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821号原告:华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