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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华才灿与陈惠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821号原告:华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