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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斌与张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张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332号原告:张斌,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净土岙村****号。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梦怡,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丹,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净土岙村****号。委托代理人:黄庆龄,台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斌与被告张丹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可佳、张可惠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借款10万元及利息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利、包梦怡、被告张丹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庆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原告张斌与被告张丹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9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6月6日生育一女,名为张可佳,2010年2月1日再生育一女,名为张可惠。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所冷淡。2016年5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斌与被告张丹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苏 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