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彭于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8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深圳市全利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3时许至5时许,被告人彭某与朋友在本市福田区COCOPARK的西西里酒吧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回龙华新区住处。当日5时21分许,行驶至本市福田区新洲路福新立交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2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登记资料、吹气酒精测试结果等书证;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执法现场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未实际造成其他社会危害,且被告人系初犯,故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成华余晓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