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92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克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