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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易红英、易红春等与文水县恒通砖厂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红英,易红春,易红书,文水县恒通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易红英。申请执行人易红春。申请执行人易红书。被执行人文水县恒通砖厂法定代表人任长江,系该厂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劳仲简裁字(2014)06号仲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254746.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劳仲简裁字(2014)0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申 锐审判员  张昌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渠文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