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民终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源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艳、王定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源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艳,王定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1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源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源县卡普河路087号粮食局。法定代表人:万世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住新源县。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定功,住新源县。委托代理人:田延荣,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源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艳、王定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新源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新402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源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新源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凤审 判 员 芦海龙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晓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