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汤毓智与康小杰、游丽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毓智,康小杰,游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汤毓智,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康小杰,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芗城区。被执行人游丽容,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汤毓智与被执行人康小杰、游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字第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