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桂西华银铝支行与董X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桂西华银铝支行,董X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桂西华银铝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法定代表人高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X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桂西华银铝支行与被执行人董X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董X碧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规范有限公司德保桂西华银铝支行借款本金100210.41元,以及截止2014年9月30日的利息23984.17元、截止2014年9月28日的罚息7384.25元,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董X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桂西华银铝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桂1024执1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农文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