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詹梅荣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号.申请执行人詹梅荣,女,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陈锋,女,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梅荣与被执行人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艾 尼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