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姜建峰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峰,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姜建峰,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17层M1702、M1704。法定代表人张卫平,总经理。姜建峰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5)石民(商)初字第6467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终结。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04513.15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6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