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仝淑岭、李成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仝淑岭,李成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137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仝淑岭被告李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仝淑岭、李成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