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奈法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福彦与程有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彦,程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奈法执字第1253号申请人陈福彦,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程有金,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福彦与被执行人程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有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陈福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