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瑞与刘全芳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特4号申请人:刘瑞申请人:刘全芳。申请人:刘家豪。法定代理人:刘全芳。申请人:刘玉宗。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瑞与刘全芳、刘家豪、刘玉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书》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李福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瑞与刘全芳、刘家豪、刘玉宗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位于垦利县XX路的房产一套[登记所有权人:刘吉成、刘全芳;房权证:垦房字第××、第××;土地使用权证:垦国用(2011)第S2010-66-319-1号、第S2010-66-319-1号]归刘瑞所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瑞与刘全芳、刘家豪、刘玉宗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福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维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