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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兆光与狄运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光,狄运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光。被执行人狄运泉,身份情况不详,个体户。原告杨兆光与被告狄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狄运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兆光货款人民币22365元。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狄运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狄运泉已给付申请人1万元,余款正在执行中,现已将被执行人狄运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狄运泉已给付1万元,余款正在执行中,现已将被执行人狄运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现已将被执行人狄运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